武汉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 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学校牵头承担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的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参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后获批纵向项目,并由牵头单位从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拨付给我校的资金等。科研项目资金全部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 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 费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基层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共同做好资金管 理的有关工作。
科学技术发展院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负责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和预算调整。
财务处负责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规范使用资金、编报项目决算。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使用学校纵向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招标。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使用学校纵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专项审计。
纪检监察部门对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及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研究院)履行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院(研究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学院(研究院)负责人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学院(研究院)为主体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廉洁从业长效机制,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学院(研究院)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学校机关各部、处工作人员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应按照项目所属学科,依托学院(研究院)管理。
第七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 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范围内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纵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决算,及时办理纵向科研项目结题与科研经费结账手续。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 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对于不分直接、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学校提取管理费后按直接费用开支。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按照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所签劳务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不得支付给校内教职工,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 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比例核定,具体如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比例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的比例核 定;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三条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 申请,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备案,或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审批、备案完成后,按调剂后的预算执行。
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 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对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经费管理的社科纵向项目,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可依据结项等级将部分直接费用调整为间接费用。调整流程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根据结项等级核定可调整比例,财务处审核办理。
如项目主管部门没有相关规定,间接费用比例原则上不予调增。
第五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登录学校“科研 管理系统”完成经费认领,财务处依据审核通过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上账单办理经费上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的,直接费用应全 部足额用于科学研究,间接费用的7.5%由学校统筹:其中的1.5%用 于学校基金;1.5%用于校科学基金;3%用于学校对学院(研究院)年终目标考核,科学技术发展院依据考核结果,批准学院(研究院)使用;1.5%用于科研管理部门的组织实施费。间接费用的92.5%由项目组统筹。项目组统筹部分用于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确需补充的直接开支及绩效支出。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提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项目不实行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的,学校按项目 总经费的3%提取管理费后按直接费用予以开支。项目主管部门对管 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包干制项目资金学校按总经费的3%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转拨包括联合申报转拨和协议转拨。转拨要严格按预算执行。申请转拨经费须提供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合同或补充合同原件、双方单位审批的转拨经费预算表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期满或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如实 编制项目决算表,并进行项目验收。有联合申报转拨的,联合申报单位应提供财务、审计部门审核的转拨经费的决算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自动结转下一年度继 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责任人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根据项目管理单位要求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必须配合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对于公开非涉密 项目的立项、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项目组人员构成、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学校可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组应自觉接受内部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财务处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项目立项单位有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资 金管理按照其办法执行;没有相关管理办法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科技大学纵向科 研经费管理办法》(武科大科发〔2020〕2号)、《武汉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武科大科发〔2020〕3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