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自然科学类“包干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进一 步规范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 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 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 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 政办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 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立项部门规定为经费“包干制”的各 类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立项部门已有“包干制项目”经费管 理规定的,则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 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制。根 据《武汉科技大学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科学技术发展院、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 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纪委监察等部门在经费管理过程中分别履行 各自职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对 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真实性等承担相关经济 和法律责任,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学院(中心、实验室)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学 院(中心、实验室)负责人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第七条 在项目启动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 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工作相 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 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实施“包干制”管理的项目只规定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总 额,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交申报书时无须编制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以及其 他合理支出。
第九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 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 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 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 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 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 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 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等。
(四)绩效支出: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 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30%, 其中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 60%。
(五)其他支出: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 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十条 对于包干制项目,学校依据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经
费管理办法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照批准经费的 5%提取。项目立项 部门有其他明确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确定绩效 支出,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按照学校资产、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题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依法 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如项目立项部门要求公示项目结题信息的,应将项目名称、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情况(外拨资金、绩效支出等)、大 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由学校或项目所属学院内部 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强化科研经费监督检查,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 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项 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财务 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