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规定:“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或经基金委审核结题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该项目视为在研项目,未按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允许申报新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型项目。
为保证我校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成果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成果报告)的顺利提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学院做好联络和报告审核工作
1、相关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人员请确认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附件1)已经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grants.nsfc.gov.cn/pmpweb/login)开始《结题/成果报告》的填写,若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和科学技术发展院(后简称科发院)联系。
2、相关学院科研秘书负责对本单位提交的《结题/成果报告》进行形式审核。
二、项目负责人填写注意事项
1、项目负责人应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撰写《结题/成果报告》,并保证填报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的内容。
2、项目负责人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撰写《结题/成果报告》,并将附件材料电子化后一并在线提交;项目负责人下载并打印最终PDF版本《结题/成果报告》,向依托单位提交签字后的纸质《结题/成果报告》原件(不含附件材料)。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纸质《结题/成果报告》内容与电子版一致。
3、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附件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决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会同科研、财务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决算表》,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资金支出合法、有效。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与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决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面四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
4、项目负责人撰写《结题/成果报告》时,请不要将未发表或未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等的论文列入《结题/成果报告》;不要直接复制论文内容作为《结题/成果报告》内容。不得将早于项目资助开始时间的成果列入结题/成果报告。
5、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准予项目结题之后,将在科学基金共享服务网(npd.nsfc.gov.cn)及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www.nstrs.cn)上公布《结题/成果报告》全文。
三、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2025年2月4日前项目负责人通过ISIS系统填报并提交《结题/成果报告》,交学院审核;
2025年2月28日前(基金委审核已完成可打印)将完整结题材料由学院汇总集中报送至科发院1309办公室。结题材料包括:
1、《结题/成果报告》纸质文件一式2份(双面打印,亲笔签字)
2、原始数据记录本(原始记录本应是在科发院领取的统一格式记录本)
3、项目收支明细表(经财务系统下载打印,财务处盖章)、有合作单位且有经费外拨的项目须提供经合作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收支明细表。
4、附件1-6已发布至各学院。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结题/成果报告》填写已经全面使用“成果在线”系统,未按新方式提交的,系统将不予接收,请项目负责人参考ISIS系统中的“在线演示”“帮助手册”等说明文件认真填写。
2、项目负责人应将所有上传的电子附件材料清单制作成电子附件目录,并按照电子附件目录清单的顺序将附件材料电子化后上传,无需报送纸质附件材料。上传的电子附件材料应为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取得的与资助项目相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1)提供不超过5篇代表性论文的电子版全文;其余论文或专著仅提供电子版首页和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页,其中已录用的待发表论文还应附编辑部录用证明的扫描件;研究生学位论文仅提供电子版封面;
(2)大会特邀学术报告应提供相关会议邀请函和会议论文集有关目录的扫描文件;
(3)如曾获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励或其他重要科技奖励,应提供奖励证书扫描文件。
3、提交原始记录的要求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根据条例规定,一旦抽查发现原始记录有弄虚作假情况,国家基金委将撤销原资助项目,并追回已拨经费,情况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原始记录包括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中的测试、计算或检测结果的复印件;项目执行中或实验中的照片记录等。
五、联系方式
工作联系部门:科学技术发展院 青山校区主楼1309办公室
工作联系人:胡适
联系电话:15807154896 / 027-68862219
科学技术发展院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