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转化的科技成果
1、危害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等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
经限期淘汰的。
3、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能源的。
4、违背科技伦理、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
5、未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禁止行为
1、虚构、伪造各类材料,出具失实的材料、信息、结论等;隐瞒、谎报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或变更事项;隐瞒技术风险和成果的负面影响。
2、在财政资金支持的成果转化类项目中列支与项目无关费用,列支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禁止开支的费用;截留、挤占、转移、私分、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
3、以抄袭、剽窃、篡改、侵占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成果,侵占他人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
4、单位职工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属于单位的知识产权,或造成单位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
5、单位阻碍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转化科技成果、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6、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已有。
7、科技人员以在职、挂职、兼职、离岗或者项目合作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侵害本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8、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9、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国有科技型企业等单位将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非成果完成人。
10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将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许可,或将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向境外转移转化。
11、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未经单位集体决策或未制定管理制度情况下,未进行资产评估,且通过协议定价未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或公示时间少于15日。
12、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13、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通过协议定价的转化成果,未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格、异议处理等内容,且公示时间少于15日。
14、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情况下,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5、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未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16、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对正职领导给予股权奖励的,未经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在任职期间进行股权交易。
17、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